公安機關刑事強制手段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包括:
1、拘傳
在刑事訴訟中,拘傳適用於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情況下拘傳適用與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傳喚並非拘傳的必經程序。公安司法機關可不經傳喚而直接使用拘傳;通常根據案件的情況,有必要時即可適用。
2、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3、監視居住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4、拘留
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只有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拘留的決定權。拘留的執行權僅僅屬於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
5、逮捕
是指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罪犯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罪犯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有查證屬實的。或者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必要逮捕的。
-
投毒罪可以假釋嗎,投毒罪的認定方法有哪些
一、投毒罪可以假釋嗎投毒行為構成犯罪的,如果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
-
非法捕撈被公安局刑拘幾天,非法捕撈的立案標準
一、非法捕撈被公安局刑拘幾天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經查處後確定構成非法捕撈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
-
羈押期限的具體規定
羈押期限是對待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一般情況下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
-
取保候審的時間算在刑期內嗎
一、取保候審的時間算在刑期內嗎取保候審期間不算刑期,只有刑事拘留、逮捕在看守所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算刑期,可以折抵刑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