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技術偵查手段包括哪些?
刑事案件發生後,公安機構會立案偵查,對於危害國家安全、黑社會組織犯罪及重大刑事犯罪,公安機關為了查清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啟動技術偵查措施。經過批准後,三個月內有效。那麼,刑訴法技術偵查手段包括哪些?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刑訴法技術偵查手段包括哪些?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採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祕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祕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二、技術偵查包括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為以下案件: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2、(檢察機關)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三、技術偵查的審批程序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由此可見,技術偵查措施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體如何適用,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作出詳細的解釋。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對於複雜、疑難案件,可以根據案情需要並經過批准延長,但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綜上所述,刑訴法明文規定,對於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辦案,這也是收集犯罪證據的常用方式。其中刑訴法技術偵查手段包括電話監聽、祕密錄像、電子監控及查詢郵件等。按照規定,技術偵查經過批准後,有效期是三個月,如果案件複雜,可以適當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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