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79條規定適用條件有哪些?
刑訴法79條規定適用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79條第一款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同時列舉了五種情形。該條表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和採取其他強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這樣三個條件。然而刑訴法第69條、75條以及79條規定,對於違反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禁止性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可以予以逮捕。可是司法實踐中,如果遇到一個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在刑法條文中最高刑都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比如危險駕駛罪。但是此類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期間違反了刑訴法69條、75條的規定,此時是否適用刑訴法第79條的規定。實務界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意見一認為,刑訴法 79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應當適用於所有的逮捕情形。
對於雖然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情節嚴重,需要逮捕的也必須同時符合刑訴法第79條規定的一般逮捕條件。因為逮捕作為刑訴法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於涉嫌犯罪情節比較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任意擴大逮捕的適用範圍。至於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這種意見建議,違反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據69條、75條的規定沒收保證金或責令具結悔過、變更監視居住;情節嚴重的,建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還可以在以後的法庭庭審認定中,把此類違反規定情節作為一個“從重情節”對待,量刑時予以考慮。
意見二則認為,不適用刑訴法 79條,直接適用刑訴法69條、75條的規定即可。
此種意見認為刑訴法79條是一個常規條款,刑訴法69條、75條是個特殊條款,常規條款適用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法律規定的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而對因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而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受常規條款關於“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條件的限制,此時應適用刑訴法69條、75條是特殊條款。如果認為採取逮捕措施的必須適用刑訴法79條規定,則不少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刑達不到徒刑以上刑罰,無論其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有多麼嚴重,只是因為不符合“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條件而被永遠排除在適用逮捕措施的適用範圍之外。如此,則刑訴法第69條和75條的規定將幾乎失去意義。
上述第一種意見從刑訴法第79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着眼,認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以及採取取保候審等其它強制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這三個逮捕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對於那些法定最高刑低於徒刑的刑罰,因為與逮捕條件之一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不匹配,所以,法定最高刑低於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無論如何都不可適用。而第二種意見是從刑訴法第69條、75條的規定出發,對那些適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無論是否法定最高刑怎樣,只要違反了這兩個法條的規定,都可以適用逮捕的條件。
刑訴法第79條是針對逮捕所列舉的5種情況。對於逮捕而言一般是針對於有犯罪事實,或者是可能有犯罪事實的犯人所作出的相關決定。首先這是為了保證社會的相對穩定,其次是為了保證公安機關的相關調查會進行順利,犯罪嫌疑人不會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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