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刑訴法辯護有哪些類型?

刑訴法辯護有哪些類型?

一旦涉及到訴訟,就會需要辯護,對於很多人會請求律師的幫助,一些要考司法的人,司法考試基礎知識也是很重要的,像刑事訴訟法的一些規定,那麼作為公民,我們也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識。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刑訴法辯護的一些知識吧。

(一)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它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始終,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起訴、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自行辯護。

(二)委託辯護

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託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但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

(2)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為自己辯護。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權利,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負有告知義務

(1)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可以採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轉達的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指定的人員。被告人應當提供有關人員的聯繫方式。有關人員無法通知的,應當告知被告人。

(三)法律援助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的,或者具備法定情形時由公檢法機關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適用法律援助辯護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法律援助辯護必須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為前提。

(2)法律援助辯護適用於從偵查、審查起訴到審判整個刑事訴訟過程。

(3)法律援助辯護只能由律師擔任,其他人不得擔任。

辯護涉及到自行辯護、委託辯護、法律援助辯護,一般都會委託他人辯護,如律師、監護人或是其他指定人員,辯護是維護自己利益的有效途徑,無論是在偵查、起訴或是審判階段,都是可以進行辯護的,這是權利。

標籤:刑訴法 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