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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再審抗訴後還可以繼續上訴嗎

一、刑事附帶民事再審抗訴後還可以繼續上訴嗎?

刑事附帶民事再審抗訴後還可以繼續上訴嗎

刑事附帶民事再審抗訴後就不可以繼續上訴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二、民事案件抗訴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抗訴條件有: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再審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了十三種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再審抗訴本來就是針對原判決結果的一種司法救濟途徑,誰也不能絕對的説再審就一定會改變原來的判決結果,而且人民法院是要對判決結果負法律責任的,而不是要看原被告雙方是否認可法院的審理結果。已經生效的判決結果雙方必須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