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立案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一、公安機關立案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申請人:王(填寫你自己的相關身份信息)
被申請人:張(對方身份信息)
申請事項
張某某於某年某月毆打王某某,經法醫鑑定為輕傷,已經觸犯我國刑法有關規定,請求貴局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追究張某某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將雙方糾紛,發生地點、時間,己方傷勢等基本事實寫清楚就可以)
此致
申請人:
年月日
二、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着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裏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三、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案件只有立案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院才會進行下一步的調查。立案是有條件的,個人需要拿着資料和訴狀提交給人民法院,人民會根據提交的訴狀和資料判定可否立案,符合條件的繳納訴訟費就立案成功,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拒絕受理也會告知哪裏不符合立案條件。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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