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企業辦事 > 公安消防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立案期限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立案期限

公安機關是我國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主要機關,公安機關對大部分刑事案件是有管轄權的,公民發現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到公安機關進行舉報,那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公安機關偵辦刑事案件期限

(一)傳喚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四)刑事拘留一般不超過3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 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 日(不含檢察機關審查批捕的時間)。
(五)逮捕羈押期限
1、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依法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延長一個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邊緣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依法報請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
3、上述期限延長屆滿後,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仍不能偵查終結的,依法報請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
4、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依法重新計算上述偵查羈押期限。
5、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