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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礙偵查不讓律師會見可以嗎

一、有礙偵查不讓律師會見可以嗎

有礙偵查不讓律師會見可以嗎

公安機關如果認為會見律師導致妨礙偵查的可以拒絕會見申請。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不許可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説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祕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許可會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二、會見律師的方式

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正當權利,偵查機關在接到律師會見函後應當依法安排會見。

1、普通刑事案件。我國刑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辦案部門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四十八小時以內,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除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祕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的決定。

三、律師會見的要求

1、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會見通常在警察局,由偵查人員安排,會見的場所一般為獨立的封閉的屋子,偵查人員不在場,也不能用錄音或監聽設備。

2、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面對面交談,中間不隔玻璃、不用電話。律師在看守所等地會見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提供場地,與起訴後會見的條件和要求相同,即單獨的房間,面對面交談,不用電話,不能監聽。

公安機關認為有礙偵查的話是可以拒絕律師與嫌疑人進行會面的,需要書面告知不能會見的原因。情況消除之後應該及時的安排律師與嫌疑人進行會見。要注意不管是看守所還是公安局都不能對雙方的談話進行監視,會談時間遵循看守所作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