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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期間可以會見嗎

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不可以和家屬見面,只有律師可以會見,一直到判決生效後,家屬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若人已經被刑事逮捕,家人與朋友們是不能見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家屬要及時請律師去會見犯罪嫌疑人,與之面談,瞭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合法權益。若要辦理會見,要提供委託人(其監護人、近親屬)的身份證,以及委託人與嫌疑人的關係證明(户口本、結婚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偵查期間可以會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