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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書的理由是什麼

刑事抗訴書的理由是什麼

一、刑事抗訴書的理由是什麼

刑事抗訴書中的抗訴理由是證據不足,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兩人故意傷害被害人,而且認錯態度良好,情節比較輕。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以及人民檢察院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則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時限內,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刑事抗訴書規定格式和內容要素如下

×××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檢×抗字[年度]第××號

原審被告人……(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單位及職務,住址,被採取強制措施或服刑情況。有數名被告人的,依從重至輕順序分別列出)。

原審被告人×××……一案(寫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訴(對自偵案件,相應改寫為“本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對自訴案件,相應改寫為“自訴人××××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以××號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作出判決(裁定):……(判決、裁定結果)。經依法審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寫明這一程序。如果是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應當寫明生效的一審判決或二審判決情況、有關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程序。然後再寫“經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如下”):

概括敍寫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情節。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圍繞刑法規定該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爭議問題,簡明扼要敍寫案件事實、情節。一般應當具備時間、地點、動機、目的、關鍵行為、情節、數額、危害結果、作案後表現等有關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要素。一案有數罪、各罪有數次作案的,應依由重至輕或時間順序敍寫。但是,文字應當簡明扼要。

原審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以下寫明,對判決(裁定)的審查意見和抗訴理由。層次是:

(1)“本院認為”之後,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為危害程度、情節輕重程度,依法應當如何判決。

(2)再明確指出判決(裁定)錯誤的核心之處,明確寫明抗訴焦點,如“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等。

(3)集中闡述抗訴理由,具體分析原審判決、裁定錯誤所在,論證檢察機關的正確意見。

刑事抗訴書,是對已經判決的案件結果作出的抗訴,一般抗訴的理由都是證據不充足,不能夠判定這樣的罪行。或者是對於犯人的判刑太輕,作為原告方對於判決的結果不滿意,那麼也是作出相應的抗訴的。只不過抗訴必須要有着充分的證據才有勝訴的可能。

標籤:刑事 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