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再審抗訴是什麼?
一、刑事判決書再審抗訴是什麼?
再審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分為依上訴程序和依審判監督程序兩種提出方式。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再審。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應派員出庭。
二、結構內容
概述
再審刑事判決書的結構、內容,按照第一審程序再審的,與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基本相同;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與第二審刑事判決書基本相同。但也有不同之處。
首部
1、文書編號。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文書編號為“刑再初字”;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文書編號為“刑再終字”。
2、抗訴機關和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
(1)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不列寫抗訴機關,只列寫原公訴機關和原審被告人或上訴人的姓名及其基本情況。列寫原審上訴人的應當用括號註明其在原審中的地位,即寫明“(原審被告人)”。
(2)因同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而提審的案件,先列寫抗訴機關,再列寫原審被告人或上訴人的基本情況。
(3)當事人申訴的,公訴案件應當先列寫原公訴機關或抗訴機關,然後列寫申訴人(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或原審受害人)的基本情況。按照二審程序在審的,應當用括號註明其在原審中的地位,如原審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沒有上訴的,只列寫為原審被告人。自訴案件的,應當首先列寫原審自訴人的基本情況,然後再列寫再審被告人的情況。
3、原審處理結果、再審的提起和審理經過。
事實
1、概述原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判決的理由和判決結果。
2、概述再審中原審被告人(或原審上訴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3、人民法院經再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並就訴訟雙方對原判決有異議的事實、證據作出分析、認證。
事實部分,應當根據具體的案情來敍寫。原裁判認定事實正確,抗訴、申訴對事實無異議的,只是對原裁判適用法律等問題提出異議的,應當簡要寫明案件事實,並説明抗訴機關和當事人對上述事實無異議的情況;然後寫明抗訴機關和申訴人提出的抗訴或申訴的具體內容。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的,應當簡要地寫明案件事實,然後對上述事實予以否定,並提出再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原裁判部分事實錯誤的,首先應當寫明原裁判正確的事實,並予以認定,然後對原判的錯誤事實逐條予以分析、否定,同時應當對抗訴或申訴的有關事實,進行分析,正確的應當予以採納。
人民法院會根據證據和材料對訴訟案件做出的判決和裁定的,如果在做出判決時認為適用的法律有錯誤或者是不適合的情況時,也是需要將案件再次提交至審判委員再次進行處理,同時犯罪嫌疑人對法院作出的判決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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