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後撤回抗訴原因分析是什麼
一、刑事抗訴後撤回抗訴原因分析是什麼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司法解釋規定,新的證據是指:
(1)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在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2)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
(3)原審庭審結束後原作出鑑定意見、勘驗筆錄者重新鑑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
(4)當事人在原審中已經提供,但原審未予質證、認證,又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主要證據。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所謂基本事實,即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體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所依據的事實。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也即人民法院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必需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如原審開庭過程中審判人員不允許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利,或者以不送達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且該行為已經相關刑事法律文書或紀律處分決定確認的。
如果發現人民法院認為案情不清楚證據不足或者是判刑錯誤的,檢察院可以進行抗訴。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法律監督,不過抗訴也是有時間期限的,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期限,檢察院抗訴無效,人民法院不會進行受理,時間需要把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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