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貸原告開庭前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一、民事借貸原告開庭前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1、起訴狀(N+1)份,N代表被告人數,即在被告人數的基礎上再多準備1份起訴狀提交到法院;
2、原告及被告身份信息材料各一份;
3、證據清單(N+1)份,證據清單主要指證據的來源、名稱、證明目的等;
4、證據材料(N+1)份,原告認為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證據是否準確及有效需要根據案情確定。
二、開庭具體步驟
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其次,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鑑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三、方式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理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或補充。以民事訴訟為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如果債務人沒有按照之前的約定償還債務時,債權人也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的,那麼在提起民事訴訟前會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以及案件相關的材料和證據,同時法院會根據提交的相關證據做出判決,如果債務人拒絕執行也是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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