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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律師怎麼處理醫療糾紛

一、和解

醫患律師怎麼處理醫療糾紛

和解分為兩種:一是與醫院談判解決;二是行政途徑解決。

(一)與醫院談判解決的實務技巧

1、首先帶患者身份證,到病歷檔案室複印、封存客觀病歷(《侵權責任法》61條),然後到醫務處反應所遇情況並要求院方馬上解決,時間越短我方在談判中越有優勢。在選擇院方接待人員時,最好直接找到醫務處主任或院長解決。談判開始時,可以直接依據患者知情權,查看相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如果醫院不積極解決,患者應立刻去區衞生局或上級衞生局要求行政部門介入解決。

2、談判開始時,律師需提出常規診療中出現的損害後果和醫務人員存在的過錯(有病歷資料和收費票據做為證據支撐)。如果患者在場,可以讓患者充分説明自己受到的傷害,造成的嚴重後果,把積攢的情緒宣泄出來,但一定要避免醫鬧。在對照《侵權責任法》54條---64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病歷資料書寫基本規範》後,最終提出賠償標準,雙方協商,我方滿意則順利解決。不滿意,則通過其它途徑解決。

(二)、行政途徑解決

1、行政調解:主管機構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協調醫患雙方的糾紛,最後確定方案,如果雙方同意調解,則順利解決,否則用其它方式解決。調解有一定的作用,但實務中調解作用還有待增強。

2、行政投訴:到醫療機構所在區、市的衞生局投訴醫療結構的違法或違規醫療行為,要求衞生局儘快解決糾紛。如果衞生局不積極解決此糾紛,還可以到省一級衞生廳投訴,並要求解決此次糾紛。

二、訴訟

(一)訴前準備:

1、諮詢接待:醫療糾紛案件與其他案件相比較而言,專業性比較強,需要求患者帶全相關醫療文書。如初步判斷勝訴可能,可建議當事人先做因果關係鑑定,再到法院立案。

2、保全證據:包括複印封存病歷以及保全實物證據。封存病歷時注意封存袋一頭一尾都要貼上封條,並要求醫療機構出具封存證明;另外,對於疑似輸液、輸血或藥物等實物引起不良反應的情況,應及時封存。

3、屍檢:屍體解剖的目的主要是查明死因,屍檢過程可以申請法醫參加;死者家屬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但要注意,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4、分析案情:主要從醫院及醫務人員資質、病歷的真實性、患者損害後果產生原因、醫療行為是否符合診療規範、藥品及醫療器械的合法性問題等方面着手。

(二)訴訟過程

1、鑑定:鑑定時間為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患者死亡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醫療鑑定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過錯及因果關係鑑定、傷殘等級鑑定、“三期”鑑定、文書鑑定、拆封鑑定、藥物質量檢測、醫療器械質量檢測、屍檢、醫療事故鑑定和司法鑑定的關係鑑定等十幾項鑑定。

2、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技巧

(1)案由的選擇,涉及醫療糾紛案件的案由還有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放射性污染侵權糾紛等。

(2)訴訟時效,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分為絕對時效和普通時效。最長訴訟時效20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普通訴訟時效1年。

(3)特殊的證據規則

醫療侵權案件適用“舉證倒置”,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舉證責任都是由醫院承擔,醫院只承擔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4)證據的提交和質證

在證據交換階段,律師應當注意查明醫師資質,病歷的完整、真實及合法性問題。醫療糾紛案件中,對鑑定結論的質證應當作為重點,主要針對鑑定書涉及的責任程度、傷殘等級以及醫療依賴等問題。在對鑑定結論進行質證時,專家輔助人可以對醫療鑑定進行更為專業的質證,這將為提高庭審質量提供專業幫助。

(5)法庭辯論:在事實調查結束以後進行法庭辯論,醫療糾紛案件專業性強、社會影響面大,代理律師應當充分的意識到這一點,要注意把握庭審氣氛,將當事人引導到一個比較理性的層面發表辯論意見,這樣才能維護當事人最大的合法權益。

從上文我們可以總結出,醫患律師怎麼處理醫療糾紛的這個問題有兩種解決途徑,分別是和解和訴訟。選擇和解,醫患律師需掌握相應的談判技巧以及尋求相關部門的介入協助。選擇訴訟,醫患律師需要做充分的訴前準備。無論選擇哪種途徑解決,患者都應該積極配合,保全一切相關證據。當羣眾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勇於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時,黑暗的地方就會越來越少,光明就會照耀更多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