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特點
1、物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
2、書證:具有直接證明性、穩定性、物理性和思想性;
3、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陳述;
4、被害人陳述,是指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瞭解的案件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等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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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未遂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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