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辨認數量的規定是怎樣的?
司法機關在審理刑事案件時,會通過辨認的方式,更好的確定案件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從法律條文上理解,辨認是一種偵查方式,由於辨認的結果是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故而各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辨認數量等的規定進行偵查。
一、刑事訴訟法辨認數量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二、什麼是刑事訴訟法辨認?
1、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2、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於2名偵查人員。
3、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
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4、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
5、見證人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6、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7、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祕密。
8、辨認筆錄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
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且需要注意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若需要多個辨認人就同一對象進行辨認時,為了避免串供,應該分別進行,在進行辨認時,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應該對辨認的過程進行記錄,辨認的情況,需要由檢察人員、辨認人以及見證人簽字。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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