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再審裁定書適用哪些情況
刑事抗訴再審裁定書適用哪些情況
【再審刑事裁定書】主要適用於: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決定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經再審駁回抗訴的;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再審,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駁回抗訴”、“發還重審”的裁定書的格式和寫法與“第二審刑事裁定書”基本相同;尾部,除上訴期為五天外,其餘與“再審刑事判決書”相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提審或再審的裁定,不寫當事人身份等基本情況,直書提審或再審的理由和根據;尾部,由院長署名,加蓋院印,註明年月日。
再審裁定:①人民法院對再審案件所作的裁定。根據法律規定,經再審的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仍按第一審程序進行審理,經審理作的裁定,法律允許上訴的,當事人可以訴;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按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裁定是終審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②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為中止原裁判的執行所作的裁定。該裁定由人民法院院長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再審裁定書問題的處理需要自己合理的進行了解,因為在實際的生活中會有不少的爭議,因此自己需要積極的進行問題的解決,這樣自己的利益保障才會有着法律上的支持,但是問題的處理會有程序上的限制,因此自己需要諮詢國家部門的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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