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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刑事案件不起訴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中規定刑事案件不起訴程序是怎樣的

對於刑事中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向法院起訴的權利掌握在人民檢察院的受理,此時公安機關在偵查結束之後需要移動案件給檢察院,而此時如果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話,那檢察院就會決定不起訴。而不起訴也是需要按照程序做出的,那到底法律中規定刑事案件不起訴程序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不起訴決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為了保證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質量,及時發現和糾正可能發生的差錯,刑事訴訟法第142~146條規定了不起訴的具體程序,其具體內容如下:

1、製作不起訴決定書。凡是不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都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這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確認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決定性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不起訴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不起訴決定書的名稱、編號;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等;

(3)案由和案件來源;

(4)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其他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

(5)不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刑事訴訟法條款;

(6)檢察長署名,製作日期和加蓋院印;

(7)附註事項。

2、不起訴決定書的宣佈和送達。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書應當公開宣佈,同時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下列機關和人員:

(1)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2)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3)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3、解除扣押、凍結。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物採取扣押、凍結,是一種強制偵查措施,其目的在於防止犯罪嫌疑人轉移財物,保證判決的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就終止了刑事訴訟,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於公安機關作出的扣押、凍結,人民檢察院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公安機關或者執行公安機關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扣押、凍結。

4、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3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併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5、對公安機關的意見進行復議、複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的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應當另行指定檢察官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要求複議意見書後的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如果公安機關認為複議決定有錯誤的,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提請複核的意見書後,應當交由審查起訴部門辦理。審查起訴部門應當指定檢察官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複核意見書後的30日內作出複核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6、對被害人、被不起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5條和第146條的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被害人在申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

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複查決定,應當送達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經複查作出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並將複查決定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被不起訴人在申訴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由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受理,控告申訴部門複查後提出複查意見,認為應當維持不起訴決定的,報請檢察長作出複查決定;認為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的,報請檢察委員會作出複查決定。複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撤銷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同時抄送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不起訴決定、提出公訴的複查決定後,應當將案件交由刑事檢察部門提起公訴。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45條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起訴的通知後,人民檢察院應當終止複查,將訟訴文書和有關的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法律的這一規定既體現了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充分保護,同時也完善了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制約制度。不起訴決定同樣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保證它的正確性至關重要。如果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缺乏一種有效的制約方式,就難以保證錯誤的不起訴決定得到糾正,從而不利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決定能夠受到人民法院的制約,不正確的決定就可以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予以糾正。

實踐中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不起訴的,具體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就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以及證據不足不起訴。當然,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