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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合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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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合起訴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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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合怎麼離婚

夫妻感情不和的離婚訴訟,財產分配原則 基本是一人一半

但是對於有確實證據 證明一方對於家庭生活之中 照顧老人 孩子 付出較多 可以適當多分共同財產

關於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一般看男女雙方之中哪一方的綜合條件更好

有穩定的住所 穩定的工作收入 直系親屬有能力且願意幫助照顧孩子,或者孩子長期與哪一方共同生活 改變其共同生活對其正常成長不利。以及雙方之中的哪一方有賭博 酗酒 吸毒 暴力傾向 嚴重傳染性疾病 或者其它對於孩子極其不負責任的情形來綜合判定

關於房產歸屬問題,房產證寫誰的名字,跟房地產住宅局登記所有權人有關。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