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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律援助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即使是死刑犯也有他的人權,更何況還是犯罪嫌疑人了,當犯罪嫌疑人沒有足夠的金錢為自己請律師的時候,法律援助就要上場了,法律援助也算是我國對人權尊重的一個保障。那麼申請法律援助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有哪些,小編帶大家來看看。

申請法律援助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有哪些

一、法律援助的對象

根據《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第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九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該情形之日起3日內,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聾、啞人;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二、法律援助的終止

根據《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決定,製作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發送受援人,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辦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託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但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函告法律援助機構。

通過上面的描述,大家也都基本知道了申請法律援助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有哪些,其實法律援助雖説是對人權的保障,但終究還是存在着許多問題的,現實生活中,許多的律師不願意做這個費力不討好的事,大多是應付了事,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也沒有盡心盡力,這也算是現實與理智的碰撞,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