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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由誰訊問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由誰訊問

一、對於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由誰訊問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為了提高訊問效率,保證訊問質量,防止違法亂紀,確保訊問安全,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少於2人。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公安機關對於按照法律規定,由自己辦理的案件,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後,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而有人民檢察院自行偵辦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進行訊問。

訊問犯罪嫌疑人,有利於偵查人員收集、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有利於發現新的犯罪線索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或行使辯護權。

二、公安逮捕批准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閲案卷材料,製作閲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

為了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在案件的審理之前,會將犯罪人員進行批捕,以免其逃跑造成案件不能順利的進行。同時在批捕之後,公安機關與法院會派人來對犯罪人員進行詢問,之所以需要兩個部門的人員詢問,以便一方做出包庇或者是一方被收買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