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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嫌疑人訊問有什麼要求?

刑事訴訟法對嫌疑人訊問有什麼要求?

刑事訴訟法中無非就是對刑事犯罪的當事人處理問題上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就比如説作為主要針對對象的嫌疑人需要得到其認罪的口供的時候就需要進行訊問,那麼,刑事訴訟法對嫌疑人訊問有什麼要求?其實國家機關在訊問時必須遵守程序並且在訊問人員的人數上也有限制。下面本站為大家詳細解答。

一、刑事訴訟法對嫌疑人訊問有什麼要求?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要求

1、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階段的必經程序,必須由不少於兩名的偵查人員進行。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於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訊問不滿十八歲的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4、共同犯罪的案件,對於各個犯罪嫌疑人應當分別進行訊問。

5、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嚴禁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閲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此外,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文字記錄的同時使用錄音、錄像。

綜上所述,如果國家機關想要從嫌疑人口中得到最直接的指控證據就必須要在合法程序的基礎上,就比如説訊問的時候必須有兩個以上的人在場才能夠保證不會出現偏私侵犯嫌疑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