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有哪幾種情況?
翻供可能是在不同的情況下做出的,不一定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不如實供述,也可能是由於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做出的,在法庭上又做出跟之前不一樣的供詞。翻供在大家的認知裏就只是這樣一種模式,但其實翻供是有幾種分類的,下面就讓小編帶你瞭解一下。
我們知道,任何人在法庭上都有如實供述的義務。刑法有坦白從寬的規定,如果他人先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後又在法庭上不承認的,這就是翻供。那麼,翻供有哪幾種情況呢?
較常見的翻供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訴訟階段作了供述,但在後一訴訟階段作了翻供。
翻供的動機往往是對前一訴訟階段所作的事實認定和法律定性不服或不滿,為求得對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事實和法律認定及相應的訴訟結果而翻供,這種翻供形式是最普遍的心理動因。常見的形式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作了供述,但卻在起訴階段因不滿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對其行為的定性而翻供;也有的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一審階段均作了供述。但卻在接到一審判決後開始翻供等。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部分內容,即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實
。但這裏應注意區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推翻的原供述內容是有關案件的一般事實還是涉及案件的關鍵事實。一般來説,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想抵賴,只是想就原記憶錯誤所作供述的部分內容加以調整,則往往只推翻原供述的一些細枝末節的事實;反之,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會推翻原供述的一些明顯不應該有記憶錯誤的關鍵事實。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全部內容,稱“徹底翻供”。
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新產生新的內容,該供述內容可能反映與原供述內容完全無關的案件事實,也可能是反映與原供述內容完全相悖的案件事實,但總體上往往都產生一個共同的結果,即原供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實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所徹底否定。這種翻供的心理動機很複雜,但絕大多數是出於僥倖心理。
翻供不僅僅只是説在公安機關做的供詞之後又不承認這樣的,還存在很多種情況,上文就是對翻供有幾種情況的列舉,翻供可以只是對一部分也可以是對所有證詞的推翻。而且翻供也可以是存在不同的訴訟過程中,在前面的訴訟中承認的事實,在後一訴訟也會出現不承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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