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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翻供不認罪有哪些情況?

被告人翻供不認罪有哪些情況?

在當今社會上發生許許多多有關於被告人翻供不認罪的案件,被告人當庭突然翻供不認罪,那麼律師還能繼續做有罪辯護嗎?為什麼被告人翻供不認罪?等等諸多問題,那麼今天讓我給大家來詳細的介紹和説明有關於被告人翻供不認罪和為什麼被告人翻供不認罪?的有關問題。

鑑於司法機關辦案的日漸規範化、嚴謹化,非法取證的情形也越來越不多見,很多當事人選擇翻供的理由往往也只是出於自保。一些明知自己有可能被判處極刑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會一時衝動的準備在庭審時當庭翻供,認為“不翻白不翻”,翻了或許還有保命的可能。這時,辯護律師就需要幫助當事人冷靜剖析,得出處理建議。

一、審查當事人有無被非法取證

先看有無發生過非法取證的情況,主要是辦案人員有無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行為。如果沒有,只是當事人自己出於某種其他顧慮或動機,在審訊時説了現在他不再認可的內容,那麼一般情況下建議當事人不要考慮翻供。

二、審查有無證據或線索對翻供內容加以印證

只提出存在刑訊逼供的合理解釋還遠遠不夠,律師還要通過審查瞭解清楚翻供後的事實有無其他證據印證,包括現有的控方收集的證據,以及律師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能否取來新的能夠證明當事人無罪的有利證據等。沒有其他證據印證翻供內容,甚至現有證據足以證實翻供之前的原來供述內容,那就要勸阻當事人翻供。

另外一種常見情形是,因為控方現有的客觀證據太弱,無法在缺乏口供的情況下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認定犯罪事實,同時也沒有其他證據來證實翻供後的事實,那麼合理的翻供就可以使控方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終按照疑罪從無原則無法認定。這種情況下,是充分利用了控方的舉證不能,也是可以翻供的。

三、審查翻供後的結果是否對案件有利

在較為輕微的刑事案件中,翻供不一定對當事人有利。翻供後導致事實不清,司法機關就有可能繼續偵查、退回補充偵查、延期審理等長時間羈押問題,最後可能原本只判半年的,卻在看守所呆了一兩年甚至更長,對多數人而言不太划算,所以也應當權衡利弊後再考慮翻供。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以及刑事政策,“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舊規定早已被掃入歷史的垃圾堆,新的刑事訴訟法翻開了新一頁,它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也就是説司法機關鼓勵犯罪嫌疑人自願坦白和認罪,這表明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態度良好,人身危險性降低,對於主動認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將在量刑上從輕處罰。但倘若被告人翻供不認罪,法庭不能因此而從重處罰,因為這就是新刑訴法賦予被告人的權利,被告人可以不認罪,不再被“強迫自認其罪”。也就是説,法庭只能按照被告人所犯的罪,嚴格遵守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該判多少就是多少,既不從輕,也不能從重。

最後不得不説,官方統計數據顯示,被告人當庭翻供被法庭採納並改判的“翻供成功率”還是非常低的,基本上是屬於小概率事件。因此,律師認為,一旦遇到被告人有翻供的想法時,切忌跟着被告人的思路走,務必要仔細分析、調查取證,對全案的證據作出綜合研判後給出專業的律師意見,如果沒有最大的把握翻供成功,倒不如説服其主動認罪悔罪,爭取從輕處罰,在量刑上爭取到最好的結果。

這就是許多有關於刑事和民事糾紛中出現被告人翻供不認罪的有關法律和條文解釋,為什麼被告人翻供不認罪?如果在當今社會上發生了在法庭上被告人翻供不認罪,那麼原告會有什麼反應,這可能是涉及到有關於證據上不足和法官審理案件上的疏忽,希望此篇文章能夠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