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賣方有義務告知是凶宅嗎?
一、買房時賣方有義務告知是凶宅嗎
進行二手房買賣交易時,賣方對以下的信息有告知義務:
1、房屋產權是否被查封;
2、房屋是否被抵押及陷入債務糾紛;
3、房屋質量、設施;
4、房屋的物業服務、學區、交通;
5、房齡。
不過,對於房屋是否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變成所謂的“凶宅”,當前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但是,實踐中,凶宅”對於普通民眾的生活有較大影響,應屬於賣方應該披露的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所以買房時買方有知情權。
因此,進行二手房買賣時,賣方未告知“凶宅”的情況,或者以欺詐等不正當手段誤導買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買房可以及時去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變更或撤銷合同,造成買方損失的,買方可以要求賠償。
二、買二手房被騙買到“凶宅”可以退房嗎?
由於中國人的傳統觀念,買房時要確定房屋的風水,如果是發生命案的“凶宅”,會產生不舒適的心理。所以,如果屬於這類房,其實屋主會很難轉手他人。因此,有些人購買二手房時,屋主就欺騙對方購買“凶宅”。一旦這個事情敗露,買受人就會主張退房。
實際中,買二手房被欺騙買到“凶宅”,買受人退房要按以下處理:
1、買賣合同中約定了解除條款
買房時雙方簽訂合同,約定了房子不符合要求等即可以退房處理等,比如買房做婚房,那麼現在發現房子其實屬於“凶宅”,按照普遍人的心理,會直接降低房子的舒適度,所以,可以按約定去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解除合同,進行退房處理。
不過,因為出賣人提供了不符合要求的住房,給買受人造成相應損失,可以主張賠償。對於合同賠償金,約定支付賠償金的按照約定,沒約定的按照實際合理損失。
另外,發現買到“凶宅”後,要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凶宅”後,兩年內及時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2、買賣合同中未約定解除條款
因為雙方沒有約定解除合同條款,但是買受人受欺騙買到“凶宅”,出賣人屬於以欺詐的不正當手段達成合同,買受人有權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並且,在退房時,買受人可以主張以下的損失賠償:
(1)搬家費;
(2)裝修費;
(3)房屋差價損失;
(4)訴訟費。
另外,發現被欺騙到“凶宅”後,要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凶宅”後,一年內及時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可以説我國大多數的人還是比較相信風水啊這些的,其中更有一些人十分的迷信,在買房之後不僅要選擇一個良辰吉日搬家,同時還要大擺筵席招待賓客。當然,也有那種在選購房屋的時候,很在意一些吉利數字的,比如18樓,當然多數人可能並不願意購買與4相關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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