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證據的收集和運用
打官司就是在打證據,尤其是在刑事訴訟這種關係到當事人名譽、自由的情況下,證據更是顯得十分重要。刑事辯護中證據的收集與運用關係到案件最終的結果,接下來,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簡單講解一下刑事辯護證據收集和運用的有關內容。
對辯護律師來講,劃分辯護證據和控訴證據的意義在於如何收集、運用辯護證據證明自己的辯護觀點,提高辯護技巧,增強辯護效果。
一、善於和敢於發現辯護證據,促進控辯雙方在質證中的程序公正,增強辯護效果。
由於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和《律師法》對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規定的不足,律師在庭前無法知悉控訴方所掌握的絕大部分證據,律師庭前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的機會減少了,風險加大了,辯護的難度和要求相應地增加了。這就要求律師在刑事辯護中要善於和敢於在已有證據中發現對被告人有利的辯護證據。由於在開庭之前,律師所能閲到的僅限於控訴機關移送到法院的主要證據複印件及證據目錄和證人名單,大量的辯護證據要靠庭審質證中獲取。筆者以為:善於和敢於發現辯護證據應把握以下兩點:、辯護律師應對控方出示的證據是否具有客觀、全面性進行質證。所謂客觀就是要求控訴機關出示的證據應該尊重客觀事實,按照證據的本來面目加以收集並出示,而不能隨意地加以取捨;所謂全面性是指要收集並出示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也就是既包括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又包括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即包括控訴證據,又包括辯護證據。實踐中,有的公訴人認為他們出示的證據目的在於指控犯罪,而對於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不加宣讀,或不完整宣讀,這就使辯護律師無從發現對被告人有利的辯護證據,形成了控辯雙方的不平等,違背了證據的客觀全面性要求,也影響了法庭質證的程序公正。對此,辯護律師要敢於維護自己在質證中所享有的質證權利,對控訴方出示的證據的客觀全面性提出質證意見,並要求控訴方客觀、全面地出示證據。如果控訴方出示的證據不符合客觀、全面性要求,辯護律師應當即提出質證意見。要把握住證據的客觀、全面性,則必須促使庭審質證做到“一事一證,一證一質,一質一辯,一辯一認。”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允許公訴人把一大類證據或所有的證據一一念完,才問被告人和辯護律師有何意見,實質上,被告人也聽不清、記不住證人到底説了些什麼,辯護律師也不知道公訴人是否都完整地宣讀了,其中的辯護證據也很難發現,這樣的質證是達不到質證目的的,也影響了辯護效果。庭審質證是法庭審理的核心,質證不規範,就很難實現程序公正,當然也使辯護律師無法做到善於和敢於發現辯護證據,可見,好的辯護效果及庭審效果是以控辯雙方平等的言詞對抗及程序公正來實現的。辯護律師應深入、細緻、主動地參與質證,在質證中要善於發現控訴證據的疑點和不足,看有無遺漏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收集,要結合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敢於主動向公訴人和被告人提出有價值、有疑問的問題,以引起法庭對有利於被告人證據的重視。
二、收集、運用辯護證據的範圍:
在 刑事辯護中,由於辯護律師所要解決的中心問題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那麼,圍繞這一中心問題,筆者以為收集運用辯護證據的範圍應該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即犯罪主體、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有無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有關量刑輕重的事實方面有無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證據;、有關犯罪嫌疑人個人情況和被告人犯罪後表現的事實有無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證據;4、訴訟程序方面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即收集、運用偵查、控訴機關有無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的證據。
三、圍繞控訴證據有針對性地主動收集辯護證據,充分運用辯護證據論證辯護觀點。
清了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的劃分依據及其辯證區別,在刑事辯護中就要圍繞控訴證據主動收集辯護證據,辯護證據一般應包括以下幾類:、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沒有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或者罪輕的證據及材料;、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證據材料;、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及證據材料;4、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證據;5、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緊急避險等的證據材料;6、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證據材料。那麼如何收集辯護證據?由於指控和證明犯罪的舉證責任在控訴機關,辯護證據是相對於控訴證據而言的,這就決定了辯護律師收集辯護證據是有針對性的,即針對控訴證據所提出的問題或存在的疑點進行收集。如: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在三年時間之內將本單位公款轉入承包該單位宿舍樓的某建築公司,先後次從某建築公司支取現金9000元,以支付臨時工工資等名義佔為己有,構成貪污罪。辯護律師針對起訴書指控所提出的問題和存在的疑點:“以支付哪些人的工資為名及哪些人沒有領到工資?”,進行了深入細緻的調查,取到了被告人9000元的支出都是正當的,不差任何臨時工的工資,所謂“以支付臨時工工資等名義佔為己有”是根本不存在的,被告人最終被判決無罪釋放。這就是辯護證據的收集圍繞控訴證據所存在的疑點和不足進行的,這個存在疑點和不足的控訴證據恰恰又成了律師據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辯護證據,即“佔為己有”並不存在。但支取9000元現金的事實並未改變,而是辯護律師依據調查結果對這一事實的認識同控訴方的認識正好相反,這正是前述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二者之間的辯證關係,也正體現了劃分控訴證據和辯護證據的意義所在。
不管是在什麼訴訟當中,證據的地位都是很重要的。只要有充分的證據來支持你的觀點,那麼你勝訴的可能性就會比較大。在刑事辯護當中,對證據的收集與運用通常是刑辯律師的事情,但有時候也需要當事人給律師提供有用的信息。本站你身邊的好幫手,有法律問題就上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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