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要符合什麼情形
一、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要符合什麼情形
申請回避是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等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1、審判和執行人員的迴避理由: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發現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的迴避理由:
當事人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等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二、迴避的方式有幾種
迴避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迴避,即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遇有民事訴訟法等40條規定的某種情形時,主動不參加對案件的審理或任務的執行。另一種是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存在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的某種情形時,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的自行迴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結合起來,有利於促使迴避制度的貫徹實施,保證對案件的公正審判。
刑事訴訟當中的迴避分為了兩種情況,一種是針對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的迴避,而另一種則是針對參與案件審理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等的迴避。至於迴避的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也有兩種,包括這些人員自行迴避與申請回避。無論是哪種方式下的迴避,其中都是需要符合法定的迴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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