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中的訴訟參與人的範圍是什麼?
如果犯罪嫌疑人觸犯了刑法,就將受到刑法的處罰。而審判程序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來進行。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對訴訟參與人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也明確了其具體的範圍。訴訟參與人是刑事訴訟活動中很重要的組成部分。那麼刑訴法中的訴訟參與人的範圍是什麼呢?下面小編將為您介紹。
一、刑訴法中的訴訟參與人的範圍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的範圍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訴訟參與人
訴訟參與人並非僅存在於某一種訴訟程序中,在我國,無論是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都存在“訴訟參與人”這一概念。
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刑事訴訟法內容十分豐富,我國訴訟參與人的範圍十分明確,一般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等等,他們都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參與人,需要很準確的瞭解他們的範圍,才能更好的對刑事訴訟程序進行把握。以上就是本文對於刑訴法中的訴訟參與人的範圍是什麼這個問題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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