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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庭秩序合議庭應當如何處理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合議庭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於違反法庭秩序情節較輕的,應當當庭警告制止並進行訓誡;
(二)對於不聽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
(三)對於違反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經報請院長批准後,對行為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對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申請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過作出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過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的,該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將申請人複議申請、罰款或者拘留決定書和有關事實證據材料一併報上一級人民法院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複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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