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一、法院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通知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條件是案件處理結果同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法院就可以通知其參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特徵是怎樣的?
1、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在這點上,訴訟第三人不同於共同訴訟人、證人和鑑定人,共同訴訟人,不管是必要的共同訴訟人還是普通的共同訴訟人,他們都有相同的訴訟標的或同類的訴訟標的,即對同一訴訟標的或同類訴訟標的具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而訴訟第三人既非與原告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客體,也非與被告就同一訴訟標的共享權利和義務;另外,第三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不象證人、鑑定人那樣僅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與案件的處理結果並無直接的利害關係。
2、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即第三人蔘加訴訟時,他人之間的訴訟已經開始,但法院尚作出裁判前,第三人蔘加訴訟是以本訴的存在作為其前提和基礎的,屬於兩訴的合併,稱為參加之訴,而本訴則是指原、被告之間的訴訟。
3、第三人蔘加訴訟的目的在於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在這點上又區別於訴訟代理人。如果參與訴訟不是為了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而是為了維護原告或被告一方的合法權益,則只能是訴訟代理人,而第三人在訴訟中處於當事人的地位,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民事案件中一般都是牽扯到兩位當事人,但是有的案子卻會牽扯到有關聯的第三人,法院在審理中為了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就會通知第三人到庭參與審理,給予第三人同等的權利做出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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