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146之規定的內容是怎樣的?
申訴對大家來説應該不陌生,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於申訴也有着明確的規定。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普通老百姓經常性的需要進行申訴,但是並不知道新刑訴法146之規定的內容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刑訴法第146條關於申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第一百四十六 【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二、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可以怎麼處理
1、檢察機關在向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情形的被不起訴人送達不起訴決定書時,應當告知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該決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同時這些告知事項必須在不起訴決定書中載明。
2、不起訴制度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由作出決定的審查起訴部門辦理。這裏所説的“可以”,説明被不起訴人就算在七日之內不提出申訴,並不意味其申訴權當然消滅。法律規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訴權,同樣,被不起訴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樣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只是,這時候受理的部門是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至於人民檢察院什麼時候作出複查決定,法律並沒有規定期限,這屬於立法上的缺陷。
3、被不起訴人申訴應提交申訴書,寫明申訴理由。若沒有書寫能力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其口頭提出的申訴製作比例進行復查。複查認為要維持的,報請檢察長作出複查決定。複查認為要撤銷的,則需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4、複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並同時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若撤銷原不起訴決定,則案件應及時交由審查起訴部門審查。
首先需要告訴大家的是,我國新刑訴法146條的申訴規定是有前提條件的。也就是説在進行申訴之前必須是對於不起訴的決定才能夠進行申訴。可能大家對於某個地方還是不太清楚建議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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