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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辯護人的範圍不包括哪些人

辯護人主要是指一些幫助被告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人。但辯護人也不是所有人都能當的。

刑事訴訟辯護人的範圍不包括哪些人

以下幾類人不能做辯護人:

1、 被執行緩刑的或者身上還有刑罰沒有完成的人;

2、 被剝奪了人身自由的人;

3、 沒有行為能力的人;

4、 在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工作的人員;

5、 法院的陪審人員;

6、 對於該案件來説有關係的人;

7、 非本國國籍的或者無國籍的人;

對於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種人來説,如果是被告的親屬或者監護人的,可以做辯護人。除上述所説的幾種人其他人均可以作為辯護人。

辯護人需要履行以下義務

1、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或者其他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訴有關部門,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2、 辯護人不能幫助被告銷燬證據或者偽造證據,不可以通過任何手段擾亂相關的司法機關進行訴訟活動;

3、 在辯護過程中應當對被告的信息履行保密義務,但如果辯護人發現被告人有存在危害社會或者其他惡劣犯罪的,應當向有關稟告。

刑事辯護主要包括自行辯護、委託辯護以及制定辯護,自行辯護是指,被告人的身份不變,但法院會給予辯護人一些權利;委託辯護是指被告人委託辯護人,可以委託親屬或者監護人為辯護人,法院應當及時轉達該要求;指定辯護是指被告人在沒有辯護人的情況下,法院指定相關的法律機構為其辯護,但這種情況必須是在法定的情形下的。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知道有七種人不能承認辯護人,同時在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的情況下法院也會指定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