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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怎麼取證

這是由律師和當事人相互配合的過程。有的證據,當事人無法取證,律師可以,就由律師去取證;有的證據,當事人容易取證,律師取證可能效果不好,就由當事人取證;有的證據,律師和當事人都無法取證,只能申請法院調查,就由法院工作人員取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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