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怎麼舉證?
無論你進行的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刑事訴訟,在打官司的過程中有需要進行舉證,只不過不同的情況下,舉證的主體不同,而具體的舉證責任也不一樣。因此,作為訴訟的當事人是很有必要了解一下打官司舉證的內容,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吧。
一、打官司怎麼舉證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需要提供下列證據加以證明:
(1)當事人主張的法律事實,應當從法律事實是否存在、何時發生或怎樣發生以及產生的原因等方面着手;
(2)當事人主張的程序上的事實,即《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
(3)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和民事權益爭議的事實;
(4)能夠作為定案根據的事實;
(5)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二、民事經濟訴訟一律是誰主張誰舉證嗎?
一般來説,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則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即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三、人民法院有調查收集證據的責任嗎?
有些證據,由當事人提交比較困難,所以法律規定由法院負責調查收集。這包括: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並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
(2)應由法院勘驗或者委託鑑定的;
(3)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材料相互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
(4)法院認為需要自行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以上證據經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四、是否所有的案件事實都要舉出證據加以證明?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
(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
(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5)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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