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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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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後果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根據未簽訂狀態持續的時間不同,有兩個不同的法律後果:
一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二是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當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的時間期限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的是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換言之,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期限是自用工之日起的第2個月到1年,期間若補簽了書面勞動合同,則二倍工資支付至補籤之日即可,所以用人單位最多向勞動者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
當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不再支付二倍工資,而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