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搜查條文有哪些?
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應遵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的辦理首先會由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蒐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在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時會採取搜查的方式獲得證據。那麼,刑事訴訟法搜查條文有哪些?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訴訟法搜查條文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但不得少於2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2、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3、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4、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5、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必要時可以進行拍照和錄像。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無證搜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1996年和2012年《刑事訴訟法》均未規定無證搜查的適用條件,僅有《公安部》規定對公安機關可以進行無證搜查的情況作了規定,首先是在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其次是遇有緊急情況,這些緊急情況包括:
(1)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譭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時才能進行無證搜查。
搜查是由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所進行的收集證據的一種方式。不過,公安機關不能隨意搜查犯罪嫌疑人,在搜查時公安機關應執有搜查證,並向當事人出具。但如果有特殊情況,如犯罪嫌疑人帶有兇器或爆炸物等危險物品的,公安機關無需搜查證也以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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