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強制措施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解除強制措施時間是什麼時候?
拘傳的期限: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取保候審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監視居住的期限: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拘留的期限: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強制措施的解除,是指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因發生了法定事由,沒有必要繼續適用強制措施而決定予以撤銷的訴訟行為。一般情況下,解除強制措施都是因為強制措施的時間超過了法定期限或者,或者發現了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
二、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幾個?
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五個。
(1)拘傳
拘傳是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達室喚人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一種措施。
(2)訓誡
訓誡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較輕的人,以口頭方式予以嚴肅的批評教育 ,並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 ,令其以後不得再犯的一種強制措施。
(3)責令退出法庭
人民法院對違反規則情節輕微的人,可以責令其退出法庭,以維持法庭的秩序,保證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
(4)罰款
罰款是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人,根據情節輕重,強制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一定數額金錢的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 ,對個人罰款的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 ,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5)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強制措施,包括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這五種,對於不同的強制措施,解除的時間是不一樣的,刑事訴訟的拘留最長不能超過14天;一般案件的拘傳,不能超過12個小時,特殊案件的據傳,不能超過24小時,並且拘傳適用於特定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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