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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對於旅遊合同毀約天數應提前多少天通知?

一、旅行社對於旅遊合同毀約天數應提前多少天通知?

旅行社對於旅遊合同毀約天數應提前多少天通知?

根據《旅遊法》規定,旅行社招徠旅遊者組團出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遊者。

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度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問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答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版出團通知或者旅遊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權內,為旅遊者辦結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的手續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二、合同違約金約定的上限是多少?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三、合同違約金如何支付的?

(1)違約金的支付應體現合理性。

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予以適當增、減,從而保證支付違約金額同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相符合,以體現違約補救的合理性。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違約金的計算辦法及支付期限應明確約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合同的毀約如果想要解除的話,那麼就應該要提前的通知對方,不管是什麼類型的合同,只要有告知的行為從而也不會涉及到太大的影響,但對於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也需要按規定進行支付,所以,在處理時就要儘可能的保障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