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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202條的內容是什麼

新刑訴法202條的內容是什麼

新刑訴法202條的內容是什麼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審理期限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延期審理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影響審判進行,法庭可以對案件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在法庭審理中,有關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法庭申請新的證人到庭作證、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應當認真審查上述申請,如果認為這些申請是合理的,有可能影響到對事實真相的斷定,甚至是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斷,應當同意申請,當庭無法解決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等新的調查取證工作、鑑定、勘驗工作完成以後,再開庭審理。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檢察人員作為公訴案件中支持公訴的一方,應當在法院開庭審理時,有足夠確實、充分的證據指控被告人的罪行。檢察人員應當在開庭前認真調查取證,做好準備工作,在庭審過程中,如果發現了被告人犯罪的新的證據或者發現原有的證據還不夠確實、充分,為了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可以向法庭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法庭接受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完畢,將收集的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決定再次開庭審理。

3.由於當事人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或者鑑定人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上述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的,當事人有權申請他們予以迴避。在法庭審判過程中,當事人申請有關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其申請無理,依法駁回的,則審判活動繼續進行。如果合議庭對當事人的申請需要調查研究,不能當庭決定的,或者是合議庭認為有關被申請回避的人員確應迴避,需要更換其他人員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刑事訴訟法對起訴時間是有時間規定的。批捕有批捕的時間期限,逮捕有逮捕的時間期限,不可以超過規定的時間期限,否則是屬於違法行為,嫌疑人在規定的時間期限中,並沒有發現任何的違法行為,那麼就必須進行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標籤: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