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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勢力的四個特徵

1.一是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人數較多(一般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對明確的組織者或首要分子,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2.二是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一般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組織容留婦女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具有一定的公開性和暴力性;
3.三是嚴重擾亂一定區域或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4.四是一般無合法經濟來源,經濟實力較弱,沒有大的經濟實體,保護傘和關係網不明確,或層次較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羣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惡勢力的四個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