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的四個特徵
濫用職權沒有四個特徵,只有兩個特徵。構成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特徵是:
一、濫用職權行為發生在自由裁量權限範圍內,超越這一範圍,便構成了其他違法;
二、濫用職權行為表現為不正當地行使權力。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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