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迴避適用於哪些情況?

刑事訴訟法迴避適用於哪些情況?

刑事訴訟法為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幫助受害人在法律的保護下討回公道,是法制化生活的重要法規。然而在有些時候和具體的案件情況下,刑事訴訟法需要回避。那麼刑事訴訟法迴避適用於哪些情況呢?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刑事訴訟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刑事責任追究的活動,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公正性,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應當迴避。那麼,關於刑訴法迴避制度的規定適用哪些人呢?今天,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3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包括:

(1)審判人員。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2)檢察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2條的規定,應當迴避的檢察人員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3)偵查人員。包括具體偵查人員和對具體案件的偵查有權參與討論和做出決定的負責人。

(4)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

在刑事訴訟當中,由於在訴訟過程中有時候會出現一些關於親屬之間的關係問題,因此我國出具了迴避的制度,那麼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的理由有哪些呢?下面華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閲讀!

在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參與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負責本案的審判 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翻譯人員、鑑定人員、書記員存在應當迴避的情形而沒有自行迴避的時候,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請上述六種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

審判和執行人員的迴避理由: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發現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迴避適用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參與活動的書記,翻譯人員等。除此之外直系親屬間也應迴避,與本案當事人有親屬關係的都應迴避。刑事訴訟法迴避是為了案件更加有效公正的判決。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