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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年齡下調至12歲

刑事責任年齡下調的最新規定:對於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公民負刑事責任的罪名僅限定為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這兩種罪名,且在行為手段、行為結果方面,僅限於“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公民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由以前14週歲下放到了12週歲。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刑事犯罪年齡下調至12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