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偵查人員可以出庭作證嗎
訴訟過程中,若有證人的話,則就有可能需要證人出庭作證。就作為證人的資格而言,我國作出了嚴格的要求。那現實中,刑事案件中的偵查人員可以出庭作證嗎?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話,可以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刑事案件中的偵查人員可以出庭作證嗎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該條雖沒有從文字上直接表述偵查人員可以出庭作證,但其規定的“知道案件情況的人”,無論從文義解釋還是從立法精神來理解,均應當包括案發過程中和案發之後瞭解案件情況的人。偵查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無論是在案發時抓捕嫌犯,還是案發後進行勘查、檢驗、訊問等偵查活動,均屬於“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在必要時均可以出庭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公訴人可以提請勘驗、檢查筆錄的製作人員出庭作證,而實踐中勘驗、檢查筆錄的製作人員均是偵查人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四十三條則更明確規定,公訴人對於搜查、勘驗、檢查等活動中形成的筆錄在庭審中有爭議,需要負責偵查的人員出庭陳述情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通知其出庭。
二、偵查人員需要回避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關於擔任過本案證人的偵查人員應當迴避的規定,成為理論界和實踐中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沒有法律依據觀點的主要論據。該回避規定針對的是非因偵查人員身份而接觸到案情,需要作為證人的人,不應再擔任該案的偵查人員。該條規定同樣適用於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但對於因偵查工作而接觸案情的偵查人員,其出庭作證則不能適用該條迴避規定,否則即會排除所有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情形。有論者認為,該條規定排除偵查人員作為證人,是因為偵查人員具有追查犯罪的職責,其作為證人出庭會造成訴訟角色的衝突。眾所周知,證人本身就可以分為控方證人和辯方證人。
證人出庭作證並非因為證人均具有中立性,而是要通過控辯雙方交叉詢問,質證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因為偵查人員易有傾向性而否定其出庭作證資格的觀點,顯然難以成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偵查人員出庭作證,體現了審判公開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的要求,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
作為刑事案件中的偵查人員,本身也就是案件的實際辦理者,但其在辦案的過程中也會對案件的情況有所瞭解,因此有必要的話也是需要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當然,法庭管是否採納其證言,還需要用其他的證據進行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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