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員出庭作證是否可以?
一、辦案人員出庭作證可以嗎?
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7條: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説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第187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哪些情況下,警察需要出庭作證?
通常出庭作證的警察分為3類:警察證人、偵查人員、鑑定人員。在偵查資源有限、警力有限的情況下,並不是每一起刑事案件都需要警察出庭作證。通常出庭作證的警察包括3類人員:一是警察證人,出庭陳述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親歷的犯罪情況;二是偵查人員,到庭説明偵查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況,由於警察自身的特殊身份,決定了他在偵查過程中成為了解和掌握案件情況不可替代的人;三是具有警察身份的鑑定人員,就某些專門問題出庭進行證明。
三、警察出庭作證的法律依據
新刑訴法第187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依據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當警察看到犯罪的發生,執行職務時把犯罪嫌疑人抓住了,這種情況要出庭作證説明情況。當然也要符合前款規定的“對證人證言有異議”和“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條件。另一種情況是控辯方對偵查人員製作的檢查、勘驗筆錄、搜查、提取、扣押筆錄有重大疑問,導致某一物證、書證來源不明的,此時警察必須出庭作證説明情況。
第57條第2款也規定了警察出庭作證的情況,“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説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當證據合法性受到質疑時,偵查人員需要出庭説明情況。
以上為大家介紹了一下辦案人員出庭作證的相關問題,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有時需要辦案人員出庭作證,辦案人員在訴訟案件中出庭作證,可以增強司法辦案的公信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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