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同居財產分割的方式是什麼?
一、離婚後同居財產分割的方式是什麼?
由於同居關係本身就是自始無效的,所以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也是不同於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的分割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非法同居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如雙方沒有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有互相扶養等義務和規定的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等權利。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以依照雙方當事人的協議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一般會按照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所有人;可以分割的共有財產,按雙方所佔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
如果是不適合分割的財產,可以歸屬於男女雙方一方所有,並對另一方按照其應得財產的份額折價補償;對雙方共或是與他人合夥經營的企業,由雙方視經營情況折款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二、同居期間財產包括哪些
同居期間的財產範圍同居財產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其它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關於同居期間的財產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而對一方所得收入和財產未予規定。本人的理解是: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有財產,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同居期間財產所有權,按一般的民法理論確認。
據此,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作如下劃分:
1、按財產與人身關係的聯繫性劃分,可分為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和非人身關係財產。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如賠償金、勞保待遇、憮卹金、轉業安置費、醫療費、保險費、救濟金等。非人身關係財產如勞動創造的產品、工資、產權收益等。
2、按財產取得方式劃分,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產創造的財富、勞動所得、孳息。繼受取得的財產如買賣所得、博彩所得、受贈財產、繼承財產。
3、按財產取得時間劃分,可分為同居前取得的財產和同居後取得的財產。同居後取得的財產又分為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綜上所述,往往男女在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會涉及到對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進行處理,當然此時需要處理的只是被認定為共同財產的部分。另外,如果在同居期間還有共同債務的話,那也需要一併處理。生育了子女並且尚未成年的,也需要確定子女的撫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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