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的保護程序是怎樣的?
一、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的保護程序是怎樣的?
第二百六十六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解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應當將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權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將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順利健康回歸社會。這體現了我國對未成年人的關愛,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思想。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是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決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相對簡單,犯罪行為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很多是由於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衝動造成的,主觀惡性不深,再加之未成年人智力、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對外界事物的重新認識和對內心世界的自我評價具有較大的可塑性。未成年人犯罪,從一定意義上講更多的是學校、家庭、社會等各個方面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説,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同時,相對於成年人,未成年人社會經驗不足、對法律瞭解相對欠缺,自身的保護意識和防禦能力較弱,因此,他們在訴訟中弱勢地位非常明顯。這也決定了其在訴訟中更加需要關照和保護。
明確規定了“辦案人員專業化。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設立相對穩定的專門人員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與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要求辦案人員熟悉未成年人的特點、善於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專業性。這一要求與聯合國司法準則是一致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解讀;明確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強制辯護。由於未成年人年齡、智力發育程度的限制,通常很難理解控辯雙方爭辯的實質內容,不知道如何行使訴訟權利。有辯護人的參與,就能為其及時提供需要的法律幫助,有效保護其合法權益。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公安、司法機關就必須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第二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解讀;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屬於初犯,歸案後是否悔罪,成長經歷、一貫表現和監護教育條件等因素。這一規定也是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的要求。進行社會調查不僅可以有針對性地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挽救,還可以促使其認罪悔改。社會調查報告還是偵查機關對涉罪未成年人採取取保候審,檢察機關決定逮捕、起訴,法院定罪量刑以及刑罰執行和社區矯正的考量依據。
第二百六十九條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解讀:“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是指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儘量不適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是強制性規定,指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時,不僅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需要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的意見。之所以要聽取律師意見,是因為律師作為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更瞭解與未成年人案件相關的事實中哪些情形對採取非羈押措施更有意義。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嚴格適用逮捕措施並與成年人分別處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有利於減少關押帶來的弊端,使未成年人能順利迴歸社會。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這是分案處理原則的要求。應當強調的是,分案處理原則不應僅是辦案機關在採取拘留、逮捕時應當遵守的原則,而應當是貫穿刑事訴訟始終的原則性規定。
第二百七十條 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閲讀或者向他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解讀;新刑事訴訟法將原來的“可以通知”改成“應當通知”,並擴大了到場人的範圍。需要注意的是,這裏“也可以通知”含義是,訊問、審判未成年人案件,應當首先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的情況下,應當通知其他的合適成年人到場。“也可以通知”並不是授權性規範,而是強制性的。確立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不僅可以幫助未成年人與訊問人溝通,根據新刑訴法第270條第2款規定,還可以對訊問過程是否合法、合適進行監督,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新刑訴法第270條第5款規定,如果被害人、證人是未成年人,詢問時也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時應通知合適的成年人到場。
隨着社會的發展,未成年人的犯法頻率越來越高,未成年人由於缺少法律知識在法律上會存在許多誤區,許多人會問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的保護程序是怎樣的?本文列舉了許多法律條文將會從法律的角度為您解答,在未成年人犯罪這個問題上法律有明確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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