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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最高檢規則未成年人訟程序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最高檢規則未成年人訟程序有哪些?

少年強則國家強,因此對於未成年人的教育應從小抓起,對處於叛逆期的青年更應該加強對他們法律知識方面的教育。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難完全避免青少年犯錯誤,下面小編來給大家普及一下刑事訴訟法最高檢規則未成年人訟程序有哪些?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四百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檢察人員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四百八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瞭解其委託辯護人的情況,並告知其有權委託辯護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四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並製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

人民檢察院開展社會調查,可以委託有關組織和機構進行。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調查。

人民檢察院製作的社會調查報告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

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

第四百八十八條對於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不批准逮捕。

對於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

(二)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

(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

(四)犯罪後如實交代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被害人諒解的;

(五)不屬於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六)屬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學生的;

(七)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第四百八十九條 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重點查清其是否已滿十四、十六、十八週歲。

對犯罪嫌疑人實際年齡難以判斷,影響對該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認定的,應當不批准逮捕。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四百九十條 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人民檢察院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附卷。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行使時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中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應當交由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閲讀或者向其宣讀,並由其在筆錄上簽字、蓋章或者捺指印確認。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性檢察人員參加。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本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

第四百九十一條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對於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械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百九十二條 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附卷。

第四百九十三條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後,應當製作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公安機關、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當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佈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告知考驗期限、在考驗期內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並製作筆錄附卷。

第四百九十四條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提請複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規則第四百一十五條至第四百二十條的規定辦理。

上述複議、複核、申訴的審查由公訴部門或者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機構負責。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第四百九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應當確定考驗期。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四百九十六條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人民檢察院可以會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的有關人員,定期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考察、教育,實施跟蹤幫教。

第四百九十七條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第四百九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矯治和教育:

(一)完成戒癮治療、心理輔導或者其他適當的處遇措施;

(二)向社區或者公益團體提供公益勞動;

(三)不得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五)接受相關教育;

(六)遵守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以及預防再犯的禁止性規定。

第四百九十九條 考驗期屆滿,辦案人員應當製作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意見書,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決定。

第五百條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

(四)違反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違反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的。

第五百零一條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本規則第五百條規定的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五百零二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對涉案未成年人的資料予以保密,不得公開或者傳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其他資料。

第五百零三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後,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第五百零四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擬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卷宗等相關材料裝訂成冊,加密保存,不予公開,並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庫,執行嚴格的保管制度。

第五百零五條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人民檢察院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記錄,並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記錄的證明。

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需要查詢犯罪記錄的,應當向封存犯罪記錄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五百零六條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如果發現漏罪,且漏罪與封存記錄之罪數罪併罰後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

第五百零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應當對相關記錄予以封存。具體程序參照本規則第五百零四條至第五百零六條的規定。

第五百零八條 本節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實施涉嫌犯罪行為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刑事案件。

本節第四百八十五條、第四百九十條、第四百九十一條所稱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未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嫌疑人實施涉嫌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八週歲,在訴訟過程中已滿十八週歲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用上述規定。

第五百零九條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節已有規定的以外,按照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這一節的內容分情況詳細地羅列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如有需要請自行閲讀,嚴格對未成年落實法律教育。對於哪一條法律規定如有不明白的可在線諮詢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