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批准逮捕的程序是怎樣的?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逮捕一些犯罪嫌疑人是司空見慣的事情。那麼公安機關是如何確定哪些犯罪嫌疑人是需要逮捕,哪些是不需要逮捕的呢?這就涉及到刑事訴訟法批准逮捕的相關法律規定了。嫌疑人是否應該被逮捕都需要經過各部門的批准才能確定,下邊給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逮捕的具體流程。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批准程序
(一)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二)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偵查監督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在查閲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和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三)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並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
(2)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四)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執行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的3日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五)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複核後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上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此外,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機關仍不提請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在逮捕嫌疑人之前,首先要有縣級以上的相關負責人批准,再有檢察部門的人員進行審查,只有在通過審查的情況下才能實施逮捕。對於未通過審查的也可以要求複議,根據具體結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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