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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的退贓是什麼意思?

審查起訴階段的退贓是什麼意思?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退贓什麼意思?

(一)偵查階段的退贓退賠

當犯罪事實被公安機關發現,並開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時,如果該案件事實輕微,且有一些刑法上的從輕量刑情況,可通過積極主動的退贓、退賠獲得被害人及時諒解,從而爭取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撤銷案件的最佳效果。如撤銷案件有難度是否可以考慮將此作為獲得被害人諒解,進而實現取保候審的效果,推動併成為偵查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實現非羈押狀態的考量因素。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退贓退賠

當被追訴人被移送審查起訴後,案件已經偵查終結,案件事實與證據基本確定,有罪形態基本形成,此時退贓、退賠在可以獲得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書的確認,但最終量刑的幅度還是要經人民法院審判庭來確認的。故打出此招如不能換得變更強制措施,或結合其它證據免於起訴等情形的,效果將喪失很多。

(三)審判階段的退贓

首先,法院審判階段是被告人退贓、退賠的通常階段,此時退贓、退賠可以獲得法庭的直接認可,並在量刑中直接使用。特別是涉及到上交國庫的退贓,對審判機關會更有衝擊力。其次,經過長期的訴訟期間的經過,各方都已很疲勞,特別是受害人最初的“以暴制暴、同態復仇”心態逐步談化,並趨於理性,同時各方對案件事實有了更加清晰的認識,責任的承擔都基本心中有數。因此,這時雙方當事人更能趨於理性的談判,更有利於化解民事賠償上的矛盾與認識,甚至有些不可諒解的矛盾,此時都有達成民事和解的空間。

二、何謂“贓”?

本文中“贓”是指被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害的公共財產或他人的合法財物或利益,也包括以非法手段獲取的他人處於佔有狀態的物。退贓的核心是有“贓”存在且可退。退賠的核心是“贓”已滅失或客觀原因不可退,導致無法返還時針對該“贓”的賠償。“贓”具有雙重屬性,即經濟價值和證據價值。實踐中,常把“贓”和“非法所得”進行混淆,甚至認為是同一概念,特別提示,“贓”和“非法所得”內涵和外延是有所不同的。“贓”的外延要比“非法所得”小的多,“非法所得”指所獲利益違反法律規定或沒有合法理由,即一切不當得利,因此它包含了“贓”以外的其他不合法的利益。如使用贓款、贓物而獲取的收益,包括利息、經營利潤等,以及民事、行政違法行為獲取的所得利益等。

三、“退贓、退賠”從寬處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六條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沒有逮捕必要:

(一) 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二) 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三) 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 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五) 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六) 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七) 不予羈押不致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四百五十一條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情況,以及罪犯退贓、退賠情況。罪犯積極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的,可以認定有悔改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從寬掌握;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減刑、假釋時從嚴掌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類第8項: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第9項: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對於退贓一般都是法院審理階段進行退贓,因為在此階段進行退贓的話會讓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中直接使用出來。會根據獲得法院方面的認可。但是在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進行退贓也可以的。只是並不是一種很普遍的行為,一般都是在法院階段進行退贓。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